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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五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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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五不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2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和企事业法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加强。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劳动合同“陷阱”侵害劳动者权益。面对下列五类合同,求职者千万要当心。
“霸王合同”不能签
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一些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片面地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制订“一边倒合同”,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规定得少而空,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公司对职工有绝对的解除权”,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押金合同”不能签
一些招用外来劳动人员的单位,怕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甚至扣押其平时应得的福利或工资等,劳动者如有违约,则扣押不予返还。对于此类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地实施制裁,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求职者碰到此类合同应明确提出反对,并可向有关方面举报。
“真假合同”不能签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合同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的或违法的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真合同”只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有关部门难以发现其中的奥秘,因此,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劳动者切不可明知权益被侵害,还纵容企业的欺诈侵权行为。
“卖身合同”不能签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签下这样的“卖身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糊涂合同”不能签
劳动合同表述要准确、清楚、明白易懂,否则就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有些企业在合同文本及附加条款中,故意使用晦涩、模棱两可的语句,若看不明白切不可轻易签字。还有一些企业只提供外文的合同文本,若你的外文不足以清楚理解合同内容,你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中文文本。合同中应该填写数字、时间及企业签字盖章处空白,也不可稀里糊涂就签字,以免日后会吃“哑巴亏”。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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