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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的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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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的法治需求
作者:李杰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2
【《学习时报》7月31日报道】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健全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法治因其严格的引导性、规范性、程序性、效率性和高度的理性化特点,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法治提供健全的体制保障。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是完善创新体制的重大举措。科技体制改革意味着必须把自下而上的渐近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但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强制性制度变迁占据主导地位,更多地受到决策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集团利益冲突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依赖“法律的引入和实行”。 调整创新体制的内部关系必须依靠法治。创新体制的内部关系集中体现在科技行政权力与科技创新权利的关系上。必须通过法律划定科技行政权力的界限,使之不得随意取代市场手段对应用性创新的基础作用,防止其乱作为,从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消极权利;同时,也必须通过法律严格规定科技行政的责任,使之不能随意放弃政府对组织公益性创新和促进应用性创新的法律义务,防止其不作为,从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权利。 保障科技创新体制的稳定性必须依靠法治。科技创新体制的稳定性能够增强创新主体的行为预期,激发其创新活力,必须给予充分保障。而法治是最好的保障方式。因为,法律具有确定性,代表着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确认科技创新体制,就会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法治提供高效的机制保障。 在科技创新领域,法的公共治理功能表现为,根据创新活动的自身规律,为创新活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微观运行机制。这一微观运行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奖励机制。在基础性创新领域,奖励机制是一重要的法律激励机制。因为,基础性创新成果具有公益性质,无法带来直接的现实收益,必须依靠公共奖励,才能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它是指通过法律赋予应用性创新成果以私权性质,并在法的强制力的支持下,实现创新主体对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独占控制和支配,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此领域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近代以来各国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蒸蒸日上;反之,经济社会发展则徘徊不前。 资源整合机制。资源的高效配置有着自身的规律。在应用性创新领域,由市场配置资源可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但在基础性创新领域,需要政府以规范的形式(法)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促进资源共享与合作,防止资源浪费。(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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