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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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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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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国CN国家域名注册量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首次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9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速度达到150%,cn域名成为网民注册时的首选是目前域名注册最新的变化。在这样的形势下,修订《办法》就成了当务之急。CNNIC表示,新的修订案有三大变化,而如何能够更好地保障域名注册者的权益成为重中之重。

  域名注册者权益成为修订重点

  《办法》在2006年初开始修订,CNNIC主任助理刘志江透露,在起草过程中,许多域名争议专家均认为,随着域名持有者数量的增多,有必要通过相关规范对域名注册者的利益进行合理保护,“但是如何权衡商标等现有权利人与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这成了当时修订的一个难点。”
  然而域名注册者的权益在修订案中大大明确已是“板上钉钉”。例如,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益。
  对于域名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投资风险明显得到了降低。当然,这也加大了知名企业对于域名的保护难度,相关企业则应具备前瞻性意识,加强对网络资产的保护。

  域名保护首次有了期限

  “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分秒必争是域名注册的诀窍,但有时也成为许多纠纷的把柄,然而这个矛盾有望在新《办法》出台后有所缓解。
  新《办法》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首次规定一旦域名的注册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受理相关争议申请。这就意味着,域名被抢注的单位只有两年时间夺回自己的域名。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域名注册人权益的稳定性。”刘志江解释道。而修订前的《办法》对时间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企业可以随时对一个域名注册者拥有的域名提出争议申请,要求重新仲裁该域名的归属。

  “恶意抢注”出现补充解释

  从去年以来,CN域名抢注风大起:北京奥运经济网开通当天,其相关CN域名(bjoe.com.cn)就遭抢注,上海大批知名企业的CN域名,包括恒源祥、白猫等在内的空缺域名当日纷纷被抢注;接下来的“五福娃”、“神六”以及最近的“团团圆圆”域名全都被眼疾手快的“玉米虫”一抢而光……域名投资火爆的同时,上述现象也令人担忧:在频繁抢注的同时,该如何才能使部分投资者不无故被扣上“恶意”的帽子?
  新《办法》对“恶意注册”的概念及时给予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同时,《办法》里面并未禁止域名转让的规定,域名持有者有权转让其注册的域名,即便报价高于域名注册费用,也不应构成域名持有者“恶意”的证据。
  “因此,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民事权益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刘志江解释道,“应当将现有规定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即只将明知他人对某名称享有民事权益而注册,并在注册后向相关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的行为定性为‘恶意’。”
  而专家预计,随着新《办法》的出台,新一轮的域名抢注高潮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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