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Guns
(199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