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Emblem
(199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