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06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04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04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11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