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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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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
作者:颜斐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22
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其中,第一项新规是最高检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未成年人罪轻一般不捕
最高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新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更加明确化: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也可不起诉。
“花钱买刑”说法不准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陈国庆说,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适当从宽处理并非花钱买刑,老百姓应当转变观念。
群体事件慎罚一般参与者
陈国庆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未成年人起诉中可见亲属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该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北京晨报》2月2日颜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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