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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不能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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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不能结婚的情形
作者:唐育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2
古代立法所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为:
同姓不婚 违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规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各杖六十,清朝除杖六十外,还要强制离婚。
良贱不婚 良贱结婚,就是门不当户不对。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还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
“特殊人”不得结婚 从唐代开始,各朝都严禁与犯罪并逃亡的妇女结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结婚。
官吏婚姻受限制 唐律规定,监临官不得娶被其监管人之女为妾。宋朝的规定更严格,州县官在任期内,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乌纱帽走人。明代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者杖刑。
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法制晚报》2月1日唐育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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