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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丈夫求缓刑与咨询公司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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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丈夫求缓刑与咨询公司签合同
作者:揭志刚、王耀…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王某因其丈夫涉嫌犯罪,经人介绍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向某咨询公司支付10万元,某咨询公司通过工作为王某丈夫获得缓刑,如王某丈夫没有获得缓刑,某咨询公司全额退款。王某在支付了5万元后发现此合同无效,遂将某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法院认为,正确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王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会诱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手段去影响法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而影响刑法的实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承认此合同的效力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会极大的愤慨,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合法的服务。
2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此合同无效,某咨询公司返回王某48000元(扣除某咨询公司代王某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
 【《法制日报》2月6日揭志刚、王耀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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