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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权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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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权应受到保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稚辛先生:一个月前,我在自家所在的弄堂内被一骑自行车的小伙子撞倒。因我与这位小伙子熟识,同时我当时也并无感到异常,所以他向我赔礼道歉后就走了。第二天,我感到腰部疼痛。子女陪我去医院一检查,是腰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出院后,我找到那位小伙子要求赔偿,但他却认为我在被撞的当时并无不适,所以拒绝赔偿。请问,我可以去告他吗?上海 老王
老王师傅:您的事件是一桩关于老年人的健康权的事件。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您的事件中,由于那位小伙子的过失,撞伤了您,造成您的腰部骨折,因此,他对此应负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一般赔偿金额由三部分组成: (一)医疗费用;(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本事件中,由于不存在第 (二)、(三)所涉费用,故那位小伙子应赔偿您的医药费。此外,根据《民通意见》的精神及司法实践,医疗费用指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生活与健康时报》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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