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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 重点查证据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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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 重点查证据合法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意见》具体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四项措施。
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意见》明确,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意见》强调,审理死刑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
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凿,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华夏时报》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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