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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药品“医”死患者 卫生所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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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医”死患者 卫生所赔5万
作者:肖木森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2004年11月20日,湖北随州吴山人赵某与丈夫钱某争吵后服农药自·杀,被送至当地卫生所抢救,病情有所好转。但次日赵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该卫生所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该所承认在为赵某治疗过程中,使用了过期注射液。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违反了国家对于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判向死者家属赔偿5万余元。【《楚天都市报》9月4日肖木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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