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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 历代均“严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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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历代均“严打”(上)
作者:陈怡星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
抢劫罪,在中国刑法史上被称为强盗罪。
秦朝  对强盗罪案件的记载最早是在秦朝,说的是一个群盗案(五人以上的抢劫案):戊、丁、己、庚、辛五个人,拿着武器,强抢一个有公士爵位的大地主,然后逃到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秦律》对犯有群盗罪的罪犯一般要斩左脚并服筑城苦役。
汉朝  在汉朝以前,一直没有出现强盗罪的概念,但有对相应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处以死刑。在战国,窃盗罪(即盗窃罪)与强盗罪混而不分,以一个“盗罪”进行概括。直到汉朝才出现了强盗罪的罪名。《汉律》中的群盗罪和强盗罪的刑罚都是磔刑(死刑的一种,分裂身体致死)。
唐朝  《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基本上是:没抢到钱的,服两年徒刑;抢到钱的,看有没有伤人或杀人:没有杀人、伤人的,按赃物价值多少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如果持有凶器作案,就加重处罚。
宋朝  宋朝对强盗罪的打击比中唐更为严厉,专门颁布了一系列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等。法规规定对法定地区的犯强盗罪的及包庇犯强盗罪的施以重于普通刑法的刑罚:对于犯强盗罪的,处死犯强盗罪的本人,没收家产,并将其妻子儿女送千里或五百里外州军编管;对于包庇犯强盗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将家中其他成员发配到偏远地区,没收一半家产。而法定地区就是所谓的重法地,开始局限于京畿地区(开封府各县),后来扩大到京畿周边州县地区,宋哲宗时全国一大半地区都成为重法地。
宋神宗时还出现了重人之法,突破了重法地对地域的限制。它针对某些具有武装集团性的犯罪,这种犯罪不管发生在什么地方,一经捕获,就按照重法地内的惩罚标准论处。(上)  【《法制晚报》10月17日陈怡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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