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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黑除恶成效纳入综治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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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成效纳入综治考评
作者:孙春英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2
【《法制日报》8月18日报道】黑恶势力能够孳生坐大,往往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有关。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重视发现、收集涉案“保护伞”的线索和证据,并与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甄别、查处涉案的“保护伞”,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是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中强调的内容。
据了解,自今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对打黑除恶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摸排出一大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摧毁了一批黑恶势力。
意见指出,目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工作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地方对本地黑恶势力犯罪形势分析研究不够,对其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措施不够有力;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不够深入,实招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少地方打黑除恶专业力量薄弱,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比较差,影响了打击效果。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打黑除恶工作的领导。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比较缓慢的重点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黑恶势力横行而又不打击、不报告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举报有具体线索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调查或者查处不认真甚至放纵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根据专项斗争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打黑除恶侦查队伍和公诉、审判队伍建设,抽调精干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装备和保障水平,切实增强打击能力。
意见重申,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坚决依法定罪量刑,防止降格处理。对恶势力犯罪,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依法定罪,严厉打击。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政法各部门的协调,统一打黑除恶的思想和行动,督促政法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部署。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工作中,要把排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作为工作重点,并把打黑除恶工作成效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参与梳理工作,对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积极开展调查,及时作出处理。各地、各部门在打黑除恶工作中要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打黑除恶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孙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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