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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容“劫富济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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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容“劫富济贫”
作者:刘义昆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9-2
余斌受贿案引起很大争议。新浪网做了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
受贿款济贫,这在许多网友看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据报道,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一些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一些烟、酒,他也从不带回家,都放在办公室或食堂,用于接待客人。笔者认为,网友们之所以对余斌表示同情,似乎感动于他身上那股劫富济贫的侠义精神。但法不容情,“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
在缺少法制的社会,我们呼唤梁山好汉、罗宾汉这样的绿林好汉,希望他们能痛宰为富不仁者、救人民于水火。但在法治社会,劫富济贫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济贫”在这里仍有一个前提:抢来的,或是受贿得到的,是非法的。它的过程已经决定了它的性质,至于它的结果,最终用于何处,可以影响处罚轻重,但不会改变它的性质。
是的,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要以法律为底线。个人的劫富济贫不被法律允许,官员的劫富济贫更会导致法治的混乱,人治的出现。“受贿款济贫”,虽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为了保证法律的纯洁性,他被判刑却又是必然的。
其实,余斌的遭遇也给很多官员提了个醒。一些真正为民的官员在办事的过程中,往往仅注重结果,却忽视了过程的合法性。这当然是很危险的。长此以往,余斌遭遇的尴尬难免会再次出现在他们身上。
但在法治社会里,又是什么让一个真正想为老百姓办事的官员,却又拿不出钱来为民办事,而只能通过劫富济贫来实现?也许,这比余斌判不判刑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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